解读九
一、政策名称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二、具体内容
第一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第二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第一项:适用“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二项:适用于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效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三项:适用于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个人所得税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间,其他税种长期有效。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第一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供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项: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税务系统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申报界面,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程序。
第三项:自行申报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第一项: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电话:6226478。
第二项: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电话:6200296。
第三项: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科,电话:6200256。
线上办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
线下办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dm=undefined&mkmc=%E5%8A%9E%E7%A8%8E%E5%9C%B0%E5%9B%BE&menu=GZFW_170000212
解读十
一、政策名称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二、具体内容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支持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办理抵押融资贷款。
三、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适用范围:
(一)申报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仅是对于全国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且仅限于生活物资保障和部分医疗物资保障领域直接发挥作用的重点保障企业,并不是针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企业。
(二)申报纳入我省地方性名单的企业,仅是对于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且仅限于生活物资保障和部分医疗物资保障领域直接发挥作用的重点保障企业,并不是针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企业。
有效期:
申报有效期:3月5号国家发改委特急通知,根据人民银行反馈意见,各地方暂缓报送下一批次名单,恢复申报时间待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办理有效期:省政府下发67家名单内企业,有效期至6月30日前。
四、办理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纳入全国性、我省地方性名单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发改部门上报《湖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第X批),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发改委核准,上报省发改委。
(二)已纳入名单内67家企业,由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经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银行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快速审核办理。
五、咨询和办理途径
市发改委财贸科,电话:6365880;
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